條款及細則

本服務協定(以下簡稱“協定”)自簽發日期起生效

之間:

  1. (1) STS MARINE SOLUTIONS (BERMUDA) LTD.,一家根據百慕大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 Suite 504, Canon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08, Bermuda(“提供商”);和
  2. 2) 附件 A 中的客戶 (「客戶
    每個「締約方」或「締約方」,統稱為「締約方」。。

鑒於
一個。客戶希望聘請供應商的服務,以進行船對船業務(定義見下文);

因此,考慮到此處包含的前提和共同契約,雙方打算受法律約束,特此同意如下:

1 定義
在本協定中,以下術語的含義如下:「關聯公司」是指,就任何指定方而言,直接或間接控制或由該指定方控制或與該指定方直接或間接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實體。就本定義而言,「控制」(包括具有相關含義的」控制“、”控制“和”共同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指導或導致此類實體的管理和政策方向的權力,無論是通過有表決權的證券擁有權、合同還是其他方式,並且,理解並同意,就公司而言, 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企業,控制權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任何此類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企業中超過 50% 的有表決權股票、或有限責任公司權益、普通合夥權益或表決權權益。 “貨物”是指附件 A 中指定的貨物。 “索賠”是指所有訴訟、索賠、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裁決、付款、損失、成本、費用、罰金、罰款、賠償或其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直接、間接、特殊、偶然、後果性、後果性損失或其他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業務、營業額或市場份額的損失)、法律和專業成本和費用,以及上述每一項和所有利益因此,無論以何種方式,以及因本協定項下的任何履行或不履行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事情,包括但不限於由違約(包括根據賠償)、保證、陳述、聲明、保證、承諾、法定賠償、侵權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疏忽、重大過失和/或違反法定義務)引起或引起或導致或促成違約的情況, 嚴格責任、故意不當行為或其他行為。「客戶設備」是指客戶提供的用於運營的設備。“客戶組”是指:

  1. 客戶;和
  2. 客戶的任何客戶(任何級別),無論合同中是否指定了一個或多個客戶;和
  3. 客戶的任何關聯公司,以及
  4. 為免生疑問,受雇於客戶、其分包商(任何級別)或 CLEINT 的任何關聯公司及其分包商(任何級別)僱用或代表客戶、其分包商(任何級別)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雇員、其他人或代理人員,船東不是客戶集團的成員。

“供應商設備”是指供應商為運營提供的設備。

“PROVIDER Group”是指

    1. 提供者
  1. 供應商的分包商(任何級別),包括任何系泊船長;
  2. 任何供應商關聯公司或其分包商(任何級別);
  3. 受雇於供應商、其分包商(任何級別)或任何供應商關聯公司及其分包商(任何級別)僱用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雇員、其他人或機構人員

“間接損失”是指(但不限於)a)預期利潤的任何損失;利潤損失;遞延利潤;預期收入損失;收入損失;遞延收入;失去討價還價;失去機會;減少營業額;貨物損失;貨物生產損失和/或貨物生產延期;使用損失;業務中斷;滯期費;貨運電源不可用;或b)是否明確包含在本定義中,以及對於上述每一項損失,無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特殊的、偶然的或其他後果性的損失或損害,以及此類損失或損害在生效日期是否可預見。“生效日期”是指簽訂本協定的日期。“重大過失”是指肆意、魯莽和/或故意魯莽的行為或不作為,實際上構成對其有害、可預見和可避免的後果的完全無視,並應僅適用於當事人或任何其他人(視情況而定)的指導思想或意志,但不能進一步。“承運人”或“油輪”是指運載貨物並參與STS操作的船舶。“承運人船長”或“油輪船長”是指參與STS操作的承運人或油輪的船長。 JPO 是指「聯合運營計劃」,「系泊船長」是指供應商指定的個人,負責就承運人的安全和高效系泊提供建議,以協助協調和監督 STS 運營。 “服務”是指本協定附件 A 中描述的所有事項和服務。
“服務費”是指根據附件 A 中規定的條款計算的費用。 “STS設備”是指供應商用於提供本服務協定中提及的服務的設備。 “STS 地點”是指根據本協議進行 STS 運營的商定實際地點。 “STS 運營”是指承運商為實現 STS 運營而快速交付到其他承運商的任何貨物。 “主管”是指由提供者指定的個人,負責就 STSE設備的安全和有效索具提供建議並協助協調 STS 操作。2 釋義
在本協定中:

  1. 2.1 對個人的提述包括對法人團體和非法團的提述。
  2. 2.2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單數中的單詞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3. 2.3 一種性別的詞語包括所有其他性別。
  4. 2.4 插入條款標題僅為方便起見,不影響本協議的解釋,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所有對條款和附表的引用均指本協定的條款和附表。

3 預約 3.1 客戶特此指定供應商提供,並且供應商特此同意按照合理和謹慎的運營商的標準,以應有的謹慎、勤勉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服務,但須遵守本協定中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就本條款而言,「合理和謹慎的經營者」是指真誠地尋求履行其合同義務並遵守適用法律和法規的人,並在這樣做時,並在其承諾的一般行為中,受控檔 3

本服務協定(以下簡稱“協定”)自簽發日期起生效

之間:

  1. (1) STS MARINE SOLUTIONS (BERMUDA) LTD.,一家根據百慕大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 Suite 504, Canon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08, Bermuda(“提供商”);和
  2. 2) 附件 A 中的客戶 (「客戶
    每個「締約方」或「締約方」,統稱為「締約方」。。

鑒於
一個。客戶希望聘請供應商的服務,以進行船對船業務(定義見下文);

因此,考慮到此處包含的前提和共同契約,雙方打算受法律約束,特此同意如下:

1 定義
在本協定中,以下術語的含義如下:「關聯公司」是指,就任何指定方而言,直接或間接控制或由該指定方控制或與該指定方直接或間接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實體。就本定義而言,「控制」(包括具有相關含義的」控制“、”控制“和”共同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指導或導致此類實體的管理和政策方向的權力,無論是通過有表決權的證券擁有權、合同還是其他方式,並且,理解並同意,就公司而言, 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企業,控制權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任何此類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企業中超過 50% 的有表決權股票、或有限責任公司權益、普通合夥權益或表決權權益。 “貨物”是指附件 A 中指定的貨物。 “索賠”是指所有訴訟、索賠、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裁決、付款、損失、成本、費用、罰金、罰款、賠償或其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直接、間接、特殊、偶然、後果性、後果性損失或其他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業務、營業額或市場份額的損失)、法律和專業成本和費用,以及上述每一項和所有利益因此,無論以何種方式,以及因本協定項下的任何履行或不履行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事情,包括但不限於由違約(包括根據賠償)、保證、陳述、聲明、保證、承諾、法定賠償、侵權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疏忽、重大過失和/或違反法定義務)引起或引起或導致或促成違約的情況, 嚴格責任、故意不當行為或其他行為。「客戶設備」是指客戶提供的用於運營的設備。“客戶組”是指:

  1. 客戶;和
  2. 客戶的任何客戶(任何級別),無論合同中是否指定了一個或多個客戶;和
  3. 客戶的任何關聯公司,以及
  4. 為免生疑問,受雇於客戶、其分包商(任何級別)或 CLEINT 的任何關聯公司及其分包商(任何級別)僱用或代表客戶、其分包商(任何級別)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雇員、其他人或代理人員,船東不是客戶集團的成員。

“供應商設備”是指供應商為運營提供的設備。

“PROVIDER Group”是指

  1. 供應商的分包商(任何級別),包括任何系泊船長;
  2. 任何供應商關聯公司或其分包商(任何級別);
  3. 受雇於供應商、其分包商(任何級別)或任何供應商關聯公司及其分包商(任何級別)僱用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雇員、其他人或機構人員

“間接損失”是指(但不限於)a)預期利潤的任何損失;利潤損失;遞延利潤;預期收入損失;收入損失;遞延收入;失去討價還價;失去機會;減少營業額;貨物損失;貨物生產損失和/或貨物生產延期;使用損失;業務中斷;滯期費;貨運電源不可用;或b)是否明確包含在本定義中,以及對於上述每一項損失,無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特殊的、偶然的或其他後果性的損失或損害,以及此類損失或損害在生效日期是否可預見。“生效日期”是指簽訂本協定的日期。“重大過失”是指肆意、魯莽和/或故意魯莽的行為或不作為,實際上構成對其有害、可預見和可避免的後果的完全無視,並應僅適用於當事人或任何其他人(視情況而定)的指導思想或意志,但不能進一步。“承運人”或“油輪”是指運載貨物並參與STS操作的船舶。“承運人船長”或“油輪船長”是指參與STS操作的承運人或油輪的船長。 JPO 是指「聯合運營計劃」,「系泊船長」是指供應商指定的個人,負責就承運人的安全和高效系泊提供建議,以協助協調和監督 STS 運營。 “服務”是指本協定附件 A 中描述的所有事項和服務。
“服務費”是指根據附件 A 中規定的條款計算的費用,“STS 設備”是指供應商用於提供本服務協定中提及的服務的設備。 “STS 地點”是指根據本協議進行 STS 運營的商定實際地點。“STS 運營”是指承運商為實現 STS 運營而快速交付到其他承運商的任何貨物。 “主管”是指由提供者指定的個人,負責就 STSE設備的安全和有效索具提供建議並協助協調 STS 操作。

2 釋義
在本協定中:

2.1 對個人的提述包括對法人團體和非法團的提述。

2.2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單數中的單詞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2.3 一種性別的詞語包括所有其他性別。

2.4 插入條款標題僅為方便起見,不影響本協議的解釋,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所有對條款和附表的引用均指本協定的條款和附表。

3 預約

3.1 客戶特此指定供應商提供,並且供應商特此同意按照合理和謹慎的運營商的標準為客戶提供 STSOperation,並且供應商特此同意根據本協定中規定的條款和條件,以應有的謹慎、勤勉和技能提供服務。就本條款而言,「合理和謹慎的經營者」是指真誠地尋求履行其合同義務並遵守適用的法律和法規的人,並在這樣做時,並在其承諾的一般行為中,行使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從事同一類型業務的熟練和有經驗的經營者合理和通常期望的技能、勤勉、謹慎和遠見和條件。

3.2 如果應客戶要求,供應商在預期此類 STS 操作時調動設備或合理產生其他費用(除非客戶事先書面同意,此類費用不超過 10,000 美元),則客戶應根據客戶要求向供應商支付所有合理發生並記錄在案的費用。

4 提供者義務

4.1 提供者應始終保留合格的員工,以保持足以提供本協定中規定的服務的專業知識水準

4.2 提供者應將安全放在首位,以保護生命、健康、財產和環境。

4.3 提供者應在供應商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檢查和維護供應商擁有的 STS 設備,並進行任何必要的維修。

4.4 應客戶要求,供應商應盡最大努力為供應商的人員安排旅行和出入境許可。供應商不對旅行或出入境許可的任何延誤負責。

4.5 支援STS操作所需的船隻和下水船,由提供者為客戶的帳戶安排。

4.6 提供者從參與STS操作的承運人的主人處獲取附件B的簽名副本。 供應商沒有義務在未獲得附件 B 的簽名副本的情況下開始任何 STS 操作。

5 客戶義務

5.1 客戶為船上的提供者人員提供合適的住宿。

5.2 對STS設備或貨物的進出口徵收的任何港口費或任何性質的進出口關稅均由客戶承擔。

5.3 客戶應給供應商 48 小時的時間來糾正任何操作問題或缺陷。如果供應商在 48 小時後無法糾正任何操作問題或缺陷,則供應商保留取消操作的權利,並且供應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因取消而造成的任何和所有延誤、損失、費用或損害負責。

6. 操作與安全

6.1 每份合同項下的所有STS操作(定義見上文)均應按照最新的STS操作指南進行。

6.2 客戶應規定,所有被提名參加STS操作(定義見上文)的承運人都可以在實際STS操作之前獲得STS操作指南的副本,以便承運人船長、高級船員和機組人員可以完成STS操作指南中概述的必要操作清單,並熟悉安全完成STS操作的程式, 包括但不限於為STS操作準備所有必要的線路和設備

6.3 承運人船長(與系泊船長協商)應確定完成STS操作的步驟或協定。在登上其中一艘航母后,系泊船長應向航母船長、高級船員和船員提供安全有效的STS操作程序的建議。

6.4 如果系泊船長在任何時候認為正在進行的STS操作不安全,他們應通知承運人船長,客戶應促使承運人船長採取適當行動安全地停止STS操作。此類建議不應排除承運人船長自行決定停止轉移的機動,如果可能的話,在將要採取的此類酌情行動之前通知系泊船長。

6.5 儘管有上述規定,在不影響本協定中任何相反規定的情況下,雙方特此同意,在任何 STS 運營期間,各自的承運商船長始終對其承運人和 STS 運營負責並控制其運營。

6.6 關於疲勞管理,雙方同意所有系泊船長都應有充分的休息時間,不僅要滿足最新版本的《培訓、認證和值班標準——工作和休息時間》以及《海事勞工公約》的要求。

6.7 所有STS操作,包括登船、下船、交付和收集設備以及系泊,均應在雙方在JPO內共同商定的區域進行,必要時由地方當局批准,並由船長認為是安全的。

6.8 參與STS操作的船長、高級船員和船員應負責在貨物轉運過程中安全監控、連接和斷開貨物軟管,並按照STS操作指南和系泊船長的建議進行後續處理。

6.9 如果客戶要求在緊急情況下遵循任何特定程式,則客戶應在 STS 操作開始前七 (7) 天向供應商提供任何應急計劃的副本和聯繫方式。在任何情況下,承運人船長都應負責對任何緊急情況做出有效回應。客戶將安排在承運商上參加的提供者的任何人員將受到客戶和/或承運商(視情況而定)的緊急疏散程式的保障,以便在任何此類人員遭受嚴重傷害或其他嚴重健康問題時將此類人員安全返回岸上,並需要立即疏散到另一個設施。

6.10 承運人船長應對所轉移貨物的品質和所轉移貨物數量的測量負責。系泊船長不負責,也不得被要求對轉移/剩餘的貨物進行任何測量,或完成與轉移或與承運人上的任何貨物有關的任何貨物或承運人的檔。材料安全數據表 (MSDS) 應由卸貨承運人提供給供應商。

6.11 在任何時候,提供者集團的每個和所有成員都有權依賴客戶集團提供的資訊,並且不對基於客戶集團提供的資訊提供的意見或建議承擔任何責任,這些資訊後來被證明是不正確的或誤導性的。

    7 污染
    7.1 客戶根據本協定為STS運營指定的承運人的擁有者是國際承運人污染聯合會(“ITOPF”)的成員,並且

7.1.1 所有此類船舶均已與信譽良好的保賠協會簽訂,此外,此類船舶已為直接和/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和所有索賠提供全面的船體海上保險,與污染或其威脅有關,以及

7.1.2 客戶為STS運營指定的所有承運人的承租人均已加入信譽良好的保賠協會,或擁有其他同等保險,以應對直接和/或間接引起的與污染或污染威脅有關的任何和所有索賠,以及

7.1.3 所有船舶均已完全入級,並由信譽良好的船級社認證,並且

7.1.4 所有船舶均符合《國際安全管理規則》(ISM)

    7.2 根據本協議的條款,供應商沒有義務提供任何服務或採取任何措施,以防止、減輕或消除任何貨物污染或任何其他污染,或由 STS 運營產生、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其他污染。

7.2.1 當任何承運人在任何STS操作處或附近發生貨物逃逸或卸貨並造成或威脅造成污染損害時,或當該承運商在該附近發生貨物逃逸或卸貨的威脅時(即貨物逃逸或卸貨的嚴重和迫在眉睫的危險, 如果發生,將造成嚴重的污染損害危險,無論隨後是否實際發生逃逸或排放),提供者或提供者指定的一方在提供者通知客戶、其代理人和承運人船長后,可完全自行決定和選擇採取措施防止或減輕此類污染損害或消除威脅, 除非客戶、其代理人或承運人船長立即做出相同的承諾。提供者應隨時向客戶、其代理人或承運人船長通報其或其指定人員採取的任何此類措施的性質和結果,並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告知擬採取的措施的性質。供應商或其指定人員實際採取的所有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方支付採取此類措施的費用)應被視為在客戶授權下採取,並代表客戶、其代理人或承運人船長。如果客戶、其代理人或承運人船長認為應停止此類措施,則客戶、其代理人或承運人船長應通知供應商,此後供應商及其指定人員均無權根據本協定的規定繼續採取此類措施。

7.2.2 本條款的規定不減損提供者或客戶根據雙方之間的任何協定可能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根據法律或任何國際公約可能擁有或獲得的任何其他權利。

    8 可分割性
    8.1 如果本協定中的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則本協定其餘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應不受影響和可執行。
    9 雙方關係
    9.1 雙方之間的關係是獨立承包商的關係。本文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在供應商和客戶之間建立合夥、合資、員工或代理關係。

10 機密資訊

10.1 在本協定生效期間和之後,各方應以任何方式對以下所有資訊保密:(i) 其在提供本協定項下服務的過程中獲得或開發的另一方;(ii) 本協定的條款及其談判;(iii) 服務的執行和 (iv) STS 操作的執行(統稱為“機密資訊”)。上述規定不適用於除違反本協定外為公眾普遍知曉的資訊,也不適用於法律或其他監管規定要求該方披露任何此類資訊的範圍內,也不適用於任何一方為履行或證明其對最終客戶的義務而要求的範圍內。除提供本協定項下服務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將此類資訊用於任何目的。對於另一方違反本義務,一方應有權獲得法律或衡平法上可用的任何補救措施,包括具體履行。一方不得以另一方在法律上有充分的補救措施為由拒絕該救濟申請,並且該方應放棄與該補救措施有關的任何擔保或交納任何保證金的要求。

11 表示

11.1 任何一方在事先獲得另一方書面同意後,均可在各自的小冊子或宣傳材料中,或向其任何現有或潛在客戶表示,他們正在聯合、合作、協會或以任何類似方式相互合作,以在海事領域提供全面的服務和諮詢。雙方在與各自客戶打交道時,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相互約束或相互簽訂合同。

12 保險、免責條款和責任限制

12.1 供應商應在協定期限內的所有關鍵時間,自費提供和維護相關保險,以涵蓋供應商在本協定項下的責任和風險,包括(如相關)雇主責任保險、公共責任保險和設備以及一般責任保險,責任限額不低於 5,000,000 美元,適用於由一個原始事件引起的任何一次或一系列事件, 包括成本、費用和開支。保險應由信譽良好的保險公司投保。

12.2 客戶應確保所有參與STS運營的承運商均已加入信譽良好的保賠協會,此外,此類承運商應為與STS運營直接和/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和所有索賠提供全面的H&M保險,包括戰爭風險保險,包括殘骸和碎片清除以及任何污染責任(或其威脅),並達到不時提供的最高水準。客戶應進一步確保客戶為STS運營指定的所有承運人的租船人都擁有信譽良好的保賠協會或其他同等保險(如租船人責任保險),以應對與STS運營直接和/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和所有索賠,包括殘骸和碎片清除以及任何污染責任(或其威脅),以不時提供的最高水準。

12.3 敲門敲人及財物
一方及其集團(“第一方”)應對另一方及其集團可能遭受、招致或承擔的所有索賠進行辯護和賠償,並使另一方及其集團免受損害:

12.3.1 第一方的任何財產(無論是擁有的、租用的、租賃的還是租賃的)的損失或損壞;和

12.3.2 因履行本合同而直接或間接引起或與履行本合同無關的第一方的任何雇員或代理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無論另一方和/或其集團是否被聲稱是被動、同時或主動的過失或過失或其他原因,也無論是否無過錯地對他們施加責任。

12.4 免責條款

在任何情況下,供應商或供應商的任何關聯公司均不對客戶或參與 STS 運營的承運人或其他船舶的擁有者或承租人因 STS 設備故障而遭受的任何和所有延誤、損失、費用或損害負責,包括但不限於由供應商或供應商的任何關聯公司或系泊船長或其各自的任何雇員或僕人或代理人,除非證明完全是由於提供者或其雇員或僕人或代理人或分包商或供應商雇用的代表的重大過失或故意違約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提供者的責任不得超過產生責任的 STS 運營的報酬總價值

在任何情況下,供應商均不對可能影響供應商設備或客戶設備的鑽機及其運行的當前環境溫度和天氣條件造成的任何和所有延誤、損失、費用或損害負責。

12.5 在任何情況下,供應商均不對因供應商無法控制或超出其控制範圍的運營延遲而造成的任何和所有延誤、損失、費用或損害負責。

12.6 間接損失責任互免
儘管本協定中有任何相反的規定,一方及其集團(“第一方”)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另一方或其集團或參與STS運營的任何承運人或其他船舶的所有人或租船人承擔另一方和/或其集團的間接損失,無論該等間接損失可能因任何履約或不履行而引起或與之相關本協定,包括但不限於由另一方和/或其集團的違約(包括根據彌償)、保證、陳述、聲明、擔保、承諾法定賠償、侵權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疏忽、重大過失和/或違反法定義務)、嚴格責任、故意不當行為或其他行為引起或促成的協定。

12.7 不得起訴任何個人。

i) 系泊船長或提供者或任何關聯公司的任何雇員、高級職員、僕人或代理人均不對客戶承擔任何性質的損失或損害的責任,無論其發生方式如何(包括但不限於因該人的疏忽或故意違約而引起的上述損失或損害的一般性), 客戶承諾不就此對任何此類人士提起或維持任何訴訟。

ii) 客戶或任何關聯公司的任何雇員、高級職員或代理人均不對供應商承擔任何性質的損失或損害的責任,無論損失或損害如何發生(包括但不限於上述損失或損害的一般性因該人的疏忽或故意違約而引起),並且供應商承諾不就此對任何此類人員提起或維持任何訴訟。

12.8 不排除或限制法律不允許的索賠
儘管本協定中有任何其他規定,但本協定中的任何內容均無意或被視為排除或限制一方和/或其集團在以下方面的責任:

(i) 因一方的疏忽和/或其任何相關雇員或代理人的疏忽而造成的死亡或人身傷害;或

(ii) 欺詐或欺詐性虛假陳述;或

(iii) 法律不允許一方排除或限制的任何其他索賠。

12.9 在任何情況下,無論是合同、侵權行為、法規還是其他方面,以及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疏忽),對於公司因本協定引起或與之相關的直接損失或損害,供應商或供應商集團的任何責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 50,000.00 美元。

13 故意留空。

14 社交媒體和廣告

14.1 供應商和客戶有權參與社交媒體和廣告活動,以表達與供應商根據本協定提供的服務性質有關的想法或想法或行銷。雙方不得 (a) 在社交媒體網站上披露機密資訊;(b) 對當事人發表誹謗或騷擾性言論;或 (c) 誹謗另一方或其活動。就本協定而言,「社交媒體」一詞是指在線博客、論壇、聊天室和社交網站,如Yelp、Facebook、Twitter、LinkedIn、Pinterest和YouTube,以及所有其他類似網站、通信或活動。“廣告”是指任何形式的促銷

或廣告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軟文內容、分類和/或招聘廣告),視情況而定:

  1. (i) 在印刷出版物中印刷和/或
  2. (ii) 通過任何在線出版物或網頁,或作為任何在線出版物或網頁的一部分或與之相關的電子方式發佈或以其他方式顯示;

14.2 提供者和客戶有權使用或複製供應商或客戶在本協定範圍內為社交媒體和廣告活動目的開展的活動期間創建的任何出版物,例如文本、數字圖片或視頻。這須經雙方事先書面同意。

15 補償和付款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此處引用的所有貨幣均為美元。

15.1 作為對供應商履行本協定項下服務的補償,客戶應向供應商支付附件 A 中規定的費用。

15.2 本協定項下的所有應付費用應按月開具發票,拖欠服務費和提前採購 STS 設備,客戶應在收到發票后二十五 (25) 天內將此類發票支付到供應商指定的銀行帳戶。

15.3 逾期付款應按不時比巴克萊銀行基準利率高出 2 個百分點的利率支付利息,此類利息應從付款到期日開始逐日計算,直到提供者收到全額款項,無論是否在判決后(但為了避免疑問, 本協定項下不支付複利)。

15.4 所購買的任何第三方服務或設備的付款條件將在附件 A 中定義。

16 法律與仲裁

16.1 本合同的適用法律僅為英國法律。英國法律也是適用於與合同或轉讓有關或由合同或轉讓引起或以任何方式與之相關的任何非合同索賠的專屬法律。

16.2 任何與合同或轉讓有關或由合同或轉讓引起或以任何方式與之相關的合同或非合同爭議,均應根據 1996 年《仲裁法》或其任何法定修改或重新制定提交倫敦仲裁,除非為實施本條款的規定所必需。倫敦仲裁應是任何爭議的唯一爭議解決論壇,排除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院或仲裁庭。

16.3 仲裁應按照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 (LMAA) 在仲裁程序開始時的現行條款進行。

16.4 應提及三名仲裁員。希望將爭議提交仲裁的一方應指定其仲裁員,並以書面形式向另一方發送指定通知,要求另一方在該通知後14個日曆日內指定自己的仲裁員,並說明除非另一方指定自己的仲裁員,否則將指定其仲裁員為獨任仲裁員,並通知其已在指定的14天內指定仲裁員。如果另一方未指定自己的仲裁員,並未在規定的 14 天內通知其已指定仲裁員,則將爭議提交仲裁的一方可以指定其仲裁員為獨任仲裁員,而無需事先通知另一方,並應相應地通知另一方。獨任仲裁員的裁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如同他是通過協定指定的。

16.5 本協定的任何內容均不妨礙雙方書面同意修改這些規定,以規定指定獨任仲裁員。

16.6 如果索賠或任何反請求的金額均不超過 50,000 美元(或雙方可能同意的其他金額),則仲裁應按照仲裁程序開始時現行的 LMAA 小額索賠程式進行。

16.7 如果索賠或任何反索賠超過LMAA小額索賠程式商定的金額,並且索賠或任何反索賠均未超過400,000.00美元(或雙方可能同意的其他金額),則仲裁應按照仲裁程序開始時的LMAA中間索賠程序進行。

16.8 如果提及三名仲裁員,則指定程式應符合上述全面仲裁程式。

17 修改和植入

17.1 除非由雙方簽署書面文書,否則本協定不得修訂、更改或修改,並且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並符合其利益,並對其各自的繼承人和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並符合其利益。

18 通知

18.1 根據本協議規定發出或發出的所有通知、請求、要求和其他通信均應採用書面形式,並應通過專人、快遞、電子郵件或預付費掛號信發送到以下位址,並在實際收到時視為已發出:

如果對客戶:
電子郵件:根據附件 A 的客戶電子郵件

如果到 STSMS:
電子郵件:stuart.goddard@STSMS.com,抄送 adam.dixon@STSMS.com。

19 棄權

19.1 任何一方未能執行本協定的任何條款不應作為棄權。任何棄權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確說明。20 對應方
20.1 本協定可以以一份或多份已簽署的副本(傳真或其他方式)簽署,這些副本應共同構成一份文書

21 腐敗和欺詐

21.1 在履行本協定項下或與本協定相關的義務時,雙方、其各自的代理人和雇員應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包括但不限於英國《2010年反賄賂法》、美國《反海外腐敗法》以及《經合組織打擊在國際商業交易中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公約》。

21.2 客戶和提供者:

a) 向另一方保證並聲明他們沒有執行;和

b) 承諾他們不會執行;

直接或間接通過任何其他個人或實體進行任何非法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向公職人員或任何其他人提供或支付賄賂,涉及與本協定或服務有關的任何事項。

21.3 此外,如果締約方收到任何公職人員或任何其他有影響力的人要求非法付款的請求,每一方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附上全部細節。

21.4 如果任何一方違反本條款的任何條款,則另一方有權隨時以書面形式終止本協定,並立即生效。一旦終止,違約方對本協定項下任何應付款項的所有權利(無論此類權利是否已經產生)應消滅,但不影響非違約方向違約方要求賠償的權利(如有)。

22 遵守制裁

22.1 如果本協定項下的任何義務實際或可能違反國際貿易制裁、禁運、出口管制、金融制裁或反恐和其他類似法律(統稱為“貿易限制”),則任何一方均無義務履行本協定項下的任何義務。此外,每一方向另一方保證,其本身未被列入英國、聯合國、美國和/或歐盟發佈的任何受制裁或指定人員名單中的任何個人或實體,也不受任何個人或實體的擁有或控制,並且沒有故意違反任何貿易限制。客戶接受,就美國制裁法規而言,提供者被視為美國人。

23 開始/終止

23.1 如果另一方出現以下情況,任何一方均可隨時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立即終止本協定:

a) 嚴重違反本協議,並且在能夠補救的違約的情況下,未能在書面要求后十四 (14) 天內糾正違約行為;或

b) 進入破產程式,或已任命清算人、接管人、管理人或行政接管人。

23.2 任何一方均可隨時以任何理由終止本協定,但須提前三十 (30) 天書面通知另一方。

23.3 在任何一方終止時,供應商產生的任何未付費用,包括終止日期之前產生的任何未付費用,將全額退還給客戶。

23.4 本協定中任何明示或暗示擬在本協定終止時或終止後生效或繼續有效的條款應保持完全有效,包括但不限於第 10、12、15 和 16 條。

23.5 根據第 23 條終止不應影響本協定在終止前可能產生的任何權利或義務,包括與先前違約有關的任何權利或義務,前提是任何一方均不得就此類終止或與本協定本應持續的期限有關,要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賠償。 或除本第 23 條規定外可能可用的任何其他救濟或補救措施。各方明示的義務在終止後繼續有效或在終止時生效,即使本協議終止,仍應繼續完全有效。此外,本協定中為行使此類應計權利或義務所必需的任何條款應在本協定終止後繼續有效。

24 提供者審核
24.1 供應商有權對用於任何 STS 操作的船隻或 STS 設備的運輸以及儲存區域進行檢查,以確保適用性。

25 檔
25.1 文件擁有權

供應商製作的所有檔均應為供應商的財產,未經供應商書面許可,不得複製或共用。

25.2 報告
在任何工作開始之前,應商定報告。
提供者應在完成任何活動或工作后以約定的格式向客戶報告。

26 不可抗力和能力限制

26.1 任何一方均不對另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協定項下的義務(支付款項的義務除外),或未能或延遲履行其各自在本協定項下的義務承擔責任,前提是此類履行已被其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不可抗力”)延遲、阻礙、干擾、限制或阻止。此類事件或情況應包括但不限於天災、火災、洪水、爆炸、戰爭、恐怖主義、罷工或其他勞資糾紛、騷亂或其他內亂、禁運、流行病或大流行(包括 COVID-19 的不可預見影響),或遵守任何法律、法規、命令或請求行動或相關政府當局或聲稱是或代表任何此類當局行事的個人的要求(“不可抗力事件”)

本協定各方促成本協議的執行,以昭信守。

客戶

在接受附件A時接受

STS Marine Solutions (Bermuda) Ltd.(STS海洋解決方案(百慕達)有限公司)

在客戶接受附件A時接受

附件 B – STS 運營服務的責任船長

MV:

位置:

日期:

尊敬的先生

責任

作為船長,您始終有責任安全、正確地進行船上所有操作。STS 核對表取自 OCIMF STS 傳輸指南中的核對表,並參考ISGOTT進行補充。“船對船”安全檢查表必須在轉運操作開始前完成,並定期重新驗證,直到操作完成。

如果您或您的人員發現存在違反安全檢查表的情況,請提請系泊船長注意此事,並在必要時暫停轉移,直到恢復足夠的安全裕度。

如果您在任何時候認為您的船舶的安全或安保受到威脅,無論來自何種來源,您完全有權要求立即停止運營。

如果系泊船長發現任何違反清單要求的行為,他將立即提請您或您的副手注意。如果未在合理時間內採取糾正措施,則將停止轉移,直到情況得到糾正。

如果持續未能遵守任何要求,我們保留停止所有作業和停泊船隻的權利。

請確認這封信,以表示您對其內容的理解

簽署。。。。。。。。。。。。。。。。。。。。。。。。。。。。。。。。。。。。。。。。。。。。。。。。。。。。。。。。。STS Marine Solutions (Bermuda) Ltd (STS Marine Solutions (Bermuda) Ltd (百慕達)

承認
簽署。。。。。。。。。。。。。。。。。。。。。。。。。。。。。。。。。。。。。。。。。。。。。。。。。。。。。。。。。